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7-11-23 10:00:00   【字体:

宁德锦:

谢谢刘副主任的发布。下面,请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彭光明先生发布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查处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彭光明发布新闻。(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 彭光明:

一、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河南省台前县人王崇岗不定期通过物流方式从河南将各种药品寄给家住曲靖市麒麟区的王加见,王加见在收到药品后,按照王崇岗的要求,将药品通过邮寄、车带等方式向曲靖、昆明、玉溪及全国20多个地区的客户寄售药品,购买者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货款支付到指定账户,王崇岗每月支付王加见固定报酬并报销寄送费用。寄售的药品包括“神奇咳喘灵”、“特效风湿关节炎胶囊”等14种药品,经鉴定,其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至案发,共寄送药品212208瓶,销售金额为2334288元。王崇岗、王加见寄售假药的行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销售区域广、数额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为督办案件。

二、监督过程及判决情况

2015年4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在走访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其行政处罚台账时,发现王加见寄售假药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但该案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该院监督,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曲靖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7日立案侦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9月2日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6年5月10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6年10月14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崇岗、王加见二人犯销售假药罪,王崇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加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案判决后,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认定事实错误。王崇岗、王加见二人属共同犯罪,王崇岗电话或短信安排王加见寄售假药,系主犯,王加见受雇于王崇岗,系从犯,原审判决对二人判处的罚金刑数额偏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的规定。2016年11月21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纠正,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将该案发回重审。2017年5月17日,经过审理,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崇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60万元;王加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宁德锦:

谢谢彭专委的发布。下面,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林玉孝先生发布徐国权、黄芬销售假药案等3个案件的情况。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玉孝发布新闻。(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玉孝:

第一,徐国权、黄芬销售假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8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在华都花园A区22栋3单元102室内有人涉嫌制售假药。接到举报后,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派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与度假区公安局联系。度假区食药监管局、公安局、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共同派出执法人员赶到现场。

经查:自2016年1月起,徐国权、黄芬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华都花园A区22栋3单元102室存放、分装药品进行销售。现场查获疑似药品80种,经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61种为假药,实际销售53种,涉案金额307762.3元。同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

二、处罚情况

2016年11月7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国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黄芬犯销售假药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第二,缅国难销售假药案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缅国难从2012年开始在未办理《进口药品注册证》等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在保山市施甸县甸阳、由旺、仁和、姚关镇销售境外药品。 2016年11月1日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与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动,犯罪嫌疑人缅国难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属于犯罪嫌疑人缅国难的境外药品57种,共1967盒(瓶)。经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缅国难销售的药品系假药,犯罪嫌疑人缅国难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处罚情况

犯罪嫌疑人缅国难以营利为目的,故意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2017年4月25日,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缅国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第三,砚山县稻花凉品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8日,文山州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江那镇嘉禾路169号稻花凉品店(个体工商户朱敏)加工销售的早点、凉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料汤中添加、掺入“罂粟壳”( 俗称“大烟壳”)。经查,2016年2月26日以来,当事人在稻花凉品店加工销售早点、凉品的过程中,为增香提味,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俗称“大烟壳”),添加、掺入料汤中加工早点和凉品,至2016年3月8日案发时止,共使用添加、掺入了“罂粟壳”的料汤加工销售早点、凉品500余碗,获销货款7000余元。执法人员扣押了当天添加、掺入46个“罂粟壳”的料汤15公斤,并对料汤现场抽样,将样品于当天送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物质 。2016年3月21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论(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处罚情况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6年4月15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砚山县公安局作刑事处罚,并抄告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经砚山县公安局调查终结、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9日,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经营者朱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餐证字(2013)第532622000051号)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2622600149701)”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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