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17-11-23 10:00:00   【字体:

云南日报记者现场提问。(记者 赵嘉 摄影)

云南日报记者:

请问刘副主任,《指导意见》中对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请问,《指导意见》中对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刘本军:

我们一直以来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沟通,但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六个大的方面。

一个是侦查取证难。二是生产销售金额查实难。第三是明确认定标准难。第四是涉案物品处理难。第五是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第六是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转化难。

我们几个部门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的时候,把重点放在怎么样解决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六大难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上。《指导意见》一半以上的篇幅都是围绕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运用,在《指导意见》中到底对违法食品药品证据收集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我这里从两方面介绍:

一方面,规范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有两个要点: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注意收集固定并妥善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避免证据灭失、转移,为行政执法证据顺利转化为刑事证据、公安机关后续侦办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依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方面是规范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运用,有4个要点:一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要根据证据的种类和特点从刑事要件和实质内容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全面的审查。二是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三是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应当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与方式,保管过程中动态变化、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物证、书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四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对检验检测报告中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资质、检材来源、检验报告结果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方面进行审查。

总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注重在解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六大难问题上下功夫,进行规范和明确。我们相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都具有指导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现场提问。(记者 赵嘉 摄影)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

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是一项重点与难点工作。请问《指导意见》对此项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刘本军:

刚才我在回答云南日报记者的时候讲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很大困难的问题,有六方面,一个是侦查取证难,一个是生产销售金额查实难,一个是认定难,还有一个是涉案物品处理难,还有涉案物品检验难,最后一个是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证据转化难。刚才提到的问题是“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的这个问题,《指导意见》是怎么解决的,做了一些什么?

我想从五个方面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检验结论或者认定意见有异议或者需要有补充完善的,可商请出具检验结论或者认定部门作解释和说明工作。这在第一条基础上出具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可能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只要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提出这方面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给予协助。

三是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由同级检验食品部门根据国家五部门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要求出具认定意见,因检验项目特殊,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无法完成的,应当积极协助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就是说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检验结论,但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这检验报告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的,要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有的检验项目、检验指标可能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不能完成,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助,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药品犯罪证据检验绿色通道,确保涉案物品检验运行高效。我们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完成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工作。

五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对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检验认定时,或经检验认定或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可通过专家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有时候检验机构无法检验或者检验了,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怎么办?这时候请专家评估认定,这些专家评估认定意见可以在执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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