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水污染防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3-10-20 18:23:21   【字体:

 

  新华网记者:

  请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模养殖”是如何界定的?“禁养区”的范围是如何划定的?主要包括哪些区域?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处长 高红英:

  关于规模化养殖界定。2008年,由省农业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其中就关于规模养殖场规模界定如下: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蛋鸡)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鸭、兔:常存栏分别达到500、5000、500只以上。

  禁养区划定工作流程:

  1.摸清底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3.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4.报批公布。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划定范围。2016年,环保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详细明确各禁养殖区范围及禁养要求。主要有: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需要由各地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但边界范围不应盲目扩大。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陈丽:

  今天来到新闻发布会现场的还有我们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有关水污染防治的问题大家会后还可以作进一步交流和探讨。感谢新闻界朋友们多年来对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朋友们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水污染防治工作。鉴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发言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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